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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罪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传播罪,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主要借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行为,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公众中或者公共场所实施的。传播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的出于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依照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的教唆犯罪方法罪处罚。

(三)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破坏。如果在亲友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传看、传抄淫秽音像、书刊的,或者传播的范围较小,观看的人数较少的,不构成犯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

2、划清传播淫秽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也都相同。惟一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前者行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者,顾名思义,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

传播罪定义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信息。

一、传播淫秽物品如何认定传播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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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罪的最初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