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

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二)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法治君子,鞭杆治驴。还有一句是什么?

有关“理治、法治”论述出自史记,后形成俗语“理治君子,法治小人,鞭杆治驴”,意思是“君子讲道理(思想根源是孔子),小人用制度约束”,说“以德治天下,天下安,以理治天下,天下乱,以法治天下,天下平”才是正道,理治并不可取。“理治君子法治百姓”的意思是“君子给他讲道理,百姓用制度约束”。

术治与法治的区别?

韩非子·定法》一篇论述了法治和术治的关系,韩非子认为“徒法而无术”、“徒术而无法”对于治理国家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一)只重术治而不重法治是不可取的

申不害重术治,但是不重视法治,虽也使韩国强大,但终不能成霸业。韩非子分析申不害的失败原因:“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者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3),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术治是战国时法家的一种政治主张。由申不害提出,韩非加以发展。术治的中心思想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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