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由来?

在中国古代,把“检”和“察”连用,则有“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资治通鉴·唐纪八》所载:“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纠正”。可见,在中国古代已经出现“检”和“察”两个字合为一起,构成“检察”一词并进行使用的情况。但是,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设定中,从未出现过以“检察”一词予以表述或称谓的官职和机构。这表明从外在称谓来看,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这种称呼。

而随着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有学者指出“从形式和概念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并没有检察制度。但是,从内容和实质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存在着检察制度的雏形”。并进一步强调“‘public prosecution’的原意为告发、检举、指控、公共++。然而,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我国法律时,没有将英语的‘public prosecution’直译成‘指控’或‘公共++’,而是创造性地将其翻译为‘检察’,其原因在于西方的检察制度特别是清廷所主要借鉴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检察制度,其检察机关都具有监督属性,且其含义与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有契合之处”。可见,此观点认为中文“检察”一词,既能够揭示现代检察制度所具有的诸多权能,又能体现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为此,中文“检察”一词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完美概述和表意。那么,依照现代检察制度的“监督”属性特征,“如果从广义检察制度着眼,视检察制度为法律监督制度的话,就可以肯定中国古代有检察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培训内容?

1、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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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概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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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由来

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背后的两层深意:

一方面,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当属首次。

另一方面,这也是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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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源

“一号检察建议”缘起于一起性侵在校学生抗诉案。

教师齐某在学校++、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最高检以该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后,齐某被改判++++。

就抗诉齐某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第一号检察建议

如何促进纪法衔接?

一、要做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纪检监察干部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要坚持纪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又要注重加强党纪、党规、条例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互衔接的问题。在对案件定性时,需以联系的、全面的思维去分析、研究和判断问题,要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党纪和法律来审查和调查案件。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考虑法的内容,要准确把握错与非错、错与罪、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关系、界限,着力形成纪法贯通的制度体系。

  二、要构建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制定工作办法、工作流程、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努力构建执纪执法一体化运行机制,提高反++工作法治化水平。案件审查调查部门要准确、高效运用监察法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四道“关口”,注重取证的合法性,使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不仅符合执纪审查要求,同时符合依法调查以及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要求。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确保审查调查各环节都符合法定标准,既要达到检察机关的++标准,又要符合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要求,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要准确运用党纪和法律审理和处置案件。案件审查调查部门要合理安排审查调查时间,并留足案件审理时间、征求意见及报批处分时间。在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审查调查部门将++问题与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分别形成两套卷宗。案件审理部门需对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每一个程序、标准、流程、细节和调查措施的使用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等进行认真审核,保障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衔接,避免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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