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要在精准上下功夫。城乡历史文化范围广、类型多、数量大,情况尤为复杂。不同的传统建筑、旧城街巷等物质遗存,相异的地域风情、民俗习惯等非物质传承,构成了各城市与众不同的文化气质。

这也决定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方法不能完全相同,必须坚持分类科学。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中,历史古都型如何保护、传承,传统风貌型如何延续、更新,地域特色型如何保持、创新;在文化特质赓续中,江南水乡如何留住恬静雅致,北方大院如何维持古朴雄浑,湘西古城如何散发神秘通幽……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只有精准施策,才能保护好、传承好。只有这样城市历史文化才能继承与发展。

古民居保护条例?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古民居保护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目前,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针对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潮汕传统民居及其构件、装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一)建于 1940 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及其构件、装饰。

根据古民居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对于古民居的修缮、维护、使用等方面,条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古民居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政府部门会对古民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历史建筑风貌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持历史风貌,传承历史文脉,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等历史风貌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

历史风貌的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整体保护、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促进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与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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