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提3条建议?

文化遗产是民族乃至全人类不可多的文化资源,要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提供以下建议:

一、理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目前,文化遗产被部门分割严重,大多数历史物质文化遗产归国家文物局及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归文化部非遗司管理,宗教类物质文化遗产归宗教部门管,自然文化遗产归建设部管等,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不利于对文化遗产的统筹管理。

二、创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模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鼓励全社会力量兴办文化遗产事业,改变政府“单打一”现状。

三、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短缺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瓶颈”,相比经济建设和社会改变带来的对包括大遗址、民族文化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脆弱性和急迫性更加突出,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责无旁贷。

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几条合理化的建议初三?

一、 要加大传统优秀文化的普及。比如,在机关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学习教育活动,编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学习教材;在学校要开设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课程,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读大赛、传统文化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

在企业要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商户”等评选活动;要通过开展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弘扬孝贤文化和感恩文化、弘扬优良家风,推进社区、农村和家庭建设。要突出抓示范。通过好人好事的评选和推广,用榜样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的力量。

二、要加大文化、文明工作的创建。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开展文明行为大教育、大劝导、大实践、大提升活动,突出细节文明建设,从身边一点一滴抓起,从一个一个具体的不良行为改起,教育引导人们在卫生习惯、交往礼节、礼貌用语、守时守约、尊老爱幼、保护环境、遵守公德等方面践行文明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政府要重视,比如,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地方文化发展。宣传部门、文化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联合战略策划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策划方案。要从能干的事情做起,尽快启动一批先导性、基础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同时还要在推动传统文化转化创新上选好着力点和突破口,切实做好融合发展文章。

四、要加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政府、社团等要引导群众增强文物保护和文化安全意识,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古镇、古村落、古文化街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研究传承基地和相关博物馆建设,使优秀传统文化历久弥新、发扬光大。

设区的市可以对哪些方面的事顶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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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几条合理化的建议初三,印发历史文化保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