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一般拿什么做陪葬?
一般都要陪葬的,除非是倒卧
一般的陪葬是主人生前的身边物件,比如眼镜,假牙,怀表,戒指,钢笔等一些长时间使用的东西,或者当时的把件(握在手里把玩的玉石),配饰等。
一般是口含金,脚蹬银,手中放着之前伴随他的东西。
在身下要铺一层金箔纸,或者银元,或者金元宝(纸做)。金箔纸托着人,寓意(今生今升金生):这辈子今天要上去汇报工作啦,准备点打点的物件儿,给自己下个轮回找个好位置的意思。
还有一般还要准备一些陶器和瓷器,比如当时的酒杯,酒盅,碟盏,福碗等等。当时土葬,对棺材也有讲究的。这一点基本不变。
清到民国的风俗基本不变,变的只有几个细节
比如
民国开始流行花圈,花圈是++教才用的,随着++教和新生活的流行开始流行。过去祭奠是很少用鲜艳颜色的东西的,而且老外都是鲜花,再扎个圈就行了。在我们过去的礼节里面,无论送什么人东西代表我们的思念(男女朋友,老公老婆,古人今人),送新鲜容易衰坏的东西是犯忌讳的,我们按照东方礼仪做成纸花圈,要加“奠”字和敬挽字。
在清朝很多地方依然流行陪葬人,比如童男童女,买来两个小孩,灌醉洗净从耳朵灌入水银,眼睛会睁开,人立时毙倒。但是眼珠鲜活宛如生人。这个习惯在民国之前也没有了。
在民国之前,依旧流行把家传的宝贝或者生前获得的宝贝一起埋了。在民国后因为战乱,盗墓不禁,这个习俗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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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起源于什么时期?
典妻制度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和娼妓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现象作了准备。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典妻均经过订立契约的过程。契约主要写明出典妻的时间、租价及备往事宜。典期一般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对承典的人说来,对自己所要典的女人都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允许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契约对于那些被出典的妇女来说无疑等于卖身契,契约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为人生儿育女,最后还得与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离。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
典妻现象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到了清代,中国的典妻现象达到了“全盛”,这个词也就不断地出现在士人的著作、史家的记载里。典妻现象遍及全国各地,名称各不相同,“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在北方,典妻现象曾在辽宁、甘肃一些地方传播,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 “僦妻”。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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