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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自治的地方有哪些?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
一是 原有的政治制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原有的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 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外,予以保留。
二是原有的 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
三是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制定 和执行政策,进行人事任免,管理社会治安,编制财政预算和决 算,提出法案、议案等。
四是立法权。特别行政区有权对高度自
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但国防、外交等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
五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六是财政 独立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人不上缴中央人民it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保持单独税收制度,实行 独立的货币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政策。
七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 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信、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 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八是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九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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